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广州凯**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范**与被告广州凯**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凯**限公司支付范**2012年10月的工资4000元及出差补贴1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凯**限公司支付范**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11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310.34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凯**限公司支付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4.17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凯**限公司支付范**医疗费差额1481.99元。因被告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凯**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凯**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穗云法执字第4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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