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开电气**公司诉被告北京龙**兴利分公司、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燕开电气**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龙**兴利分公司、北京**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燕开**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龙**兴利分公司、北京**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燕开**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