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海景**展有限公司与于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海景**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于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海景**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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