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海景**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于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海景**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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