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鄂尔**限责任公司、古**、中基远**邯郸分公司、华阳中**限公司、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鄂尔**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汽车托管经营合同》第九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乙方即被告鄂尔**限责任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不应由邯郸**民法院管辖,应由鄂尔多**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鄂尔多**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汽车托管经营合同》第九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告鄂尔多**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属被告鄂尔多**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