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岛崂山支行及原审被告王*、青岛海景**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