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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下称姓名)与被告王**(下称姓名)、被告王**(下称姓名)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王**和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诉称:我与王**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王**和王**。王**于1973年1月25日去世,后我未再婚。我现在居住在出租房内,独自一人生活。我已是87岁高龄的老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生活极其困难,而王**明确表示不再为我支付房租。现起诉要求王**和王**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王**辩称:我每月只有一千余元的退休金,我不同意给付赡养费600元,具体赡养费金额请法院依法判决。三十多年以来,都是我在照顾王**,王**的租金和日常生活费用都是我支出的。

王**辩称,王**的房屋刚刚拆迁,王**自己有钱,我只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和王**是王**所生子女。王**现已年老体弱,身患高血压、心脏病和帕**等各种疾病,且独自一人在外租房居住。王**的日常生活主要由王**负责照料。现王**以王**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王**和王**支付赡养费。

经询,王**现在每月退休金一千八百余元,王**每月退休金三千余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派出所证明信、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王**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来源,王**和王**作为王**的子女,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赡养王**,故王**要求王**和王**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金额本院将根据王**和王**的实际收入、王**的生活所需以及王**和王**所尽赡养义务的程度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自二零一四年十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赡养费四百元(于每月五号前给付当月赡养费);

二、被告王**自二零一四年十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赡养费五百元(于每月五号前给付当月赡养费);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王**、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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