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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与何**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何**、何**因与被上诉人何**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何**的法定代理人张**在一审诉称:原告系三被告的父亲,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脑血栓等疾病。三被告极少登门,何**和何**除每月支付200元外也极少看望原告。原告之妻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原告虽有退休工资,但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同时每月还要支付4000余元的保姆费。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2、判令何**、何**支付2014年4月至10月拖欠的赡养费1400元,何×2支付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拖欠的赡养费4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何**在一审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会给赡养费,我的意见是每月给300元。我之所以拖欠赡养费是因为张**剥夺了我看望父亲的权利。我之前去看望父亲,张**不在,保姆在,张**还到派出所告我们殴打保姆。我的女儿一直跟着我父亲生活,一直到2006年才被张**逼出来了,我女儿可以照顾她爷爷。我准备起诉变更我父亲的监护人,张**作为监护人已经侵犯了我父亲的个人财产。张**在北京没有房子,户口也不在北京,我们几个在北京都有房子。

何**在一审辩称:张**是我继母,她说我们没有给钱也没有去照顾过我父亲我不认可。我们四兄妹对父母是非常孝顺的,赡养老人是美德。张**嫁给我父亲后,鼓动父亲把我们从万寿寺的房子轰走了。我的赡养费一直是由何**替我支付,因为我是下岗职工,月工资不到670元,现在也不到2000元。我们经常带着东西去看望父亲。今年我们去看望父亲,张**不在家,她后来到派出所告我们殴打、强奸保姆。2014年7月4日,我们想给父亲做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遭到张**的阻挠。后来经过鉴定,我父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何**在一审辩称:我父亲生病半夜3点打电话我就去了,每次去看望也都带点心、水果。之前我按照每月200元给赡养费到今年4月份。我不认可张**所述。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与前妻邱**共育有何×1、何**、何**、何×3四子女。何**与张**于1997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现其二人共同生活。2014年8月29日,经法院(2013)海民特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何**每月有3118.3元退休金收入。何**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现生活不能自理。2005年,何**、何**、何**、何**协商一致每人每月给何**200元作为保姆费。2014年4月至今,何**、何**未再支付赡养费。庭审中,何**称其收入低,由何**代其支付赡养费。张**仅认可何**替何**支付了第一个月的200元。就何**代其支付赡养费,何**未提交证据佐证。张**还称何**每月都给赡养费,现在何**的生活费和保姆费都是何**出钱。就何**的保姆费、医药费、日常生活等支出,张**提交保姆费记账本、医药费票据、消费小票等证据佐证。

此外,何**提交工资存折、工资条,以证明其收入。据工资条记载,何**在2011年8月4日实发工资1959.19元,在2014年9月4日实发工资2014.19元。何×1称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何×3称其每月收入2550元,其二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3)海民特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病历、工资存折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查明事实,虽然何**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但其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生活不能自理,每月支出较大,属生活困难。被告何**、何**、何**理应尽赡养义务,且四子女曾协商一致每月给付***200元作为保姆费,故何**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数额过高,具体数额法院将依据各被告的收入状况及何**必要支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判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何**、何**分别给付***二○一四年四月至二○一四年十月的赡养费一千四百元,何**给付***二○一二年十一月至二○一四年十月的赡养费四千八百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二、自二○一四年十一月起,何**、何**每月给付***赡养费一千元,何**每月给付***赡养费六百元。三、驳回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何**、何**、何**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何**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9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上诉理由:导致上诉人不能给父亲赡养费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剥夺我们探望父亲的权利。

何**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956号民事判决。上诉理由:上诉人已退休,收入低且长期患病,无力承担过高的赡养费。

何**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9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上诉理由:导致上诉人不能给父亲赡养费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剥夺我们探望父亲的权利,且上诉人退休收入低,无力承担过高的赡养费。

被上诉人辩称

何**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不认可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何**、何**、何**及何**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何*4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每月的医疗、管护、营养等支出较大,其退休金收入无法支撑其日常开销,生活状况明显困难。何*1、何*2、何*3作为何*4的子女对应尽各自的赡养义务并无异议,且四子女亦曾协商一致每月给付**4200元作为保姆费;何*4要求何*1、何*2、何*3支付赡养费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何*1、何*2、何*3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的主张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依据何*1、何*2、何*3各自的收入状况及何*4必要支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的赡养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何*1、何*2、何*3上诉中各自主张由于无法看望父亲何*4,导致未能给付其赡养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子女有对被赡养的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义务,在探望权受到阻碍时可以主张其权利,但不应作为拒绝给付赡养费的理由。而何*2、何*3主张其退休收入低,身体患病需负担医疗费用、经济压力过大等,一审法院在确定各自承担何*4赡养费时已经酌情考虑各自经济状况、给付能力,所确定的数额各自并非无力承担,本院予以确认。何*1、何*2、何*3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何**、何×3各负担十五元,由何**负担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何**、何×3各负担三十元,由何×2负担十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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