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靳*诉赵*、华夏银行**四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赵*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67号楼1单元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六十七号楼八层一单元x号的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