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与华夏银行**四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靳*诉赵*、华夏银行**四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赵*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67号楼1单元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六十七号楼八层一单元x号的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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