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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请求及理由: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注册地虽在溧水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东城区龙潭湖路20号,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工程南京溧水京港国际物流中心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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