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北京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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