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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山东**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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