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白**与被告成栋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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