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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盼进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房管理行为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蔺盼进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公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2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蔺盼进向一审法院诉称:蔺盼进与其父亲蔺**原一起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内,涉案房屋为直管公房共三间,总使用面积29.5平方米。涉案房屋原承租人为蔺**,蔺盼进为共居人。2004年8月7日,蔺**病逝,其生前从未向其承租公房的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最近,蔺盼进无意中发现,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在2000年2月5日由蔺**变更为蔺盼良,上述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多处违法:其一、蔺**不知其自己承租的房屋被变更为他人承租;其二、变更材料不完备,申请变更人一栏没有原承租人蔺**的签字,也没有蔺盼进签名的同意书;其三、存在一份换房协议,该协议上字迹均为一人所签,无承租人蔺**签名,系伪造。为此,蔺盼进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西城区政府变更涉案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西城区政府认为涉案房屋承租人发生变更的时间为1987年10月9日,而蔺盼进对此不予认可。但西城区政府与蔺盼进共同认可的事实是本案被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系2000年2月5日订立,而蔺盼进在2015年才提起本次诉讼,已经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蔺盼进的起诉。

蔺盼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西城区政府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涉案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订立时间为2000年,蔺盼进于2015年就该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提起诉讼,显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蔺盼进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蔺盼进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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