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间谍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犯间谍罪一案,呼伦**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审被告人宋**以“认定其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口供应予排除”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侦查程序违法、检察机关未履行监督职责,仅以口供定案而口供系违法取得”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呼伦**人民法院(2015)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呼伦**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