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2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评估费5130元,由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6元,由杨*负担2221元(已交纳),由杨**负担109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