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梁XX请求法院宣告徐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梁XX称,被申请人徐XX于2004年开始患有阿尔兹海默症,2009年检查左脑已经萎缩,2013年检查左右双海马萎缩,大小便失禁,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无法正常生活,2015年检查小脑萎缩,确诊为老年痴呆症,现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恳请法院认定徐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无子女,后收养一女梁X(曾用名梁X)。首都医**世纪坛医院于2015年5月6日出具徐XX的诊断证明为痴呆状态。中国中**门医院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徐XXMR诊断报告单显示:1、桥脑腔隙性脑梗塞(急性-亚急性);2、脑白质变性,脑萎缩;3、左侧上颌窦炎合并粘膜下囊肿。北京**总医院于2015年6月8日出具的徐XX出院诊断证明为脑梗死(椎基底动脉系统)。经询问,被申请人徐XX之女梁X表示同意宣告徐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事实根据,现依据首都医**世纪坛医院、中国中**医院医院的诊断报告以及北京**总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徐XX已处于痴呆状态,申请人申请徐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徐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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