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雄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14)天仲调字9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2014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喜**送达了(2014)天执字第3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喜**于2014年11月16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30000元,执行费6350元,以上两项合计436350元。但被执行人喜**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喜小梅在银行的存款43635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喜小梅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