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雄文与喜海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雄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14)天仲调字8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2014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喜**送达了(2014)天执字第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喜**于2014年11月16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0000元,执行费4700元,以上两项合计324700元。但被执行人喜**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喜海蓉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3247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喜海蓉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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