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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北方导航控制技术**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赵**于1992年12月到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工作,2004年11月25日依法与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生产订单逐渐减少、产品退出市场、停产关门的严重困难以及没有劳动岗位再向赵**提供的事实。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赵**和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处理本案。综上,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主要经营电脑刺绣机业务,随着市场经济形式变化,其主要经营业务电脑刺绣机及针织横机产品业务退出市场,应属其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变更合同内容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故原判决认定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并不违反法律,并无不当。在原审审理期间,张**和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无异议,在申请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也无异议,且赵**已从北方导航天津分公司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因此,赵**申请再审提出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与原审中的主张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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