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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艺术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上诉人北京市**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赛*宝贝幼儿园)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少民初字第1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郜**、上诉人赛*宝贝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杨**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杨**在赛亚宝贝幼儿园处接受幼儿教育。2015年5月期间,赛亚宝贝幼儿园的教师关中华、陈**在昌平**表厂赛亚宝贝幼儿园教室内,对杨**多次进行殴打,致使杨**的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赛亚宝贝幼儿园在北京市级纸媒上公开向杨**赔礼道歉;2.赛亚宝贝幼儿园支付杨**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赛亚宝贝幼儿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被告辩称

赛**幼儿园在原审法院辩称:1.不同意杨**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事发后幼儿园负责人对家属已经进行了公开道歉,新京报和京华时报上也对此事予以报导,杨**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赛**幼儿园已经退还杨**2015年的4、5月餐费、保教费,并且减免了6、7月的托管费,赛**幼儿园已经尽力做到了物质上的安抚;3.按照区教委的要求,赛**幼儿园对全体幼儿园的孩子进行了心理干预,聘请了三位咨询师入园给孩子们做心理安抚、咨询,提供了一对一的咨询服务,相关费用由赛**幼儿园支付。经评测,孩子们心理健康。杨**主张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园方受到了教育行政机构的处罚,涉事教师也得到了行政处罚,现在学校已积极进行整改,学生们在新环境内开始学习,该事件已经经过教委和公安机关的处理,幼儿园在事后的表态也是积极的;5.杨**主张多次殴打情节与监控视频里面显示的真实内容不相符。老师只是在个别孩子调皮不听管教时进行轻轻地敲打,并不是殴打,午休期间孩子们不想睡觉,老师牺牲了自己的午休时间管理孩子,保证孩子们有良好的休息环境,个别孩子调皮的时候,老师拿着教具隔着被子对孩子有所谓的敲打动作,尽管两位老师的行为有不妥之处,但是不属于殴打,不属于对孩子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杨**是小男孩,确实有些调皮的表现,如果影响了课堂秩序和午休秩序,老师的管理算不上殴打,希望依法驳回杨**的全部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为赛**幼儿园大班学生,关中华、陈**为赛**幼儿园的教师。2015年4、5月份,关中华、陈**在管理幼儿期间,在教室、午休室以敲打、拖拽等方式对杨**进行体罚殴打。2015年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5年5月8日,陈**在昌平**亚宝贝艺术幼儿园照看儿童期间,对多名儿童进行殴打,给予其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5年4月29日、5月5日,关中华在昌平**表厂赛**幼儿园教室内,对幼儿园儿童进行殴打,给予其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700元的处罚。在原审法院庭审中,杨**主张教师的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了伤害,导致身体有淤青,但杨**并未至医疗机构检查。杨**另主张教师的行为给孩子精神造成了极大损害。赛**幼儿园主张其已经就此事向杨**公开地进行了赔礼道歉,杨**认可赛**幼儿园就此事对幼儿园所有幼儿家长进行了道歉,但并非针对其个人。赛**幼儿园另主张事发后已经退还了幼儿园儿童2015年4、5月份的托费,并减免了6、7月份的费用,杨**对此不认可,主张其并未收到幼儿园退费。赛**幼儿园还主张事发后根据教委要求对涉事儿童进行了心理咨询,并提供了北京身**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心理咨询师的证件复印件,杨**称并未接受心理咨询,没有过程记录,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支出凭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关中华、陈佳丽系赛*宝贝幼儿园的教师,赛*宝贝幼儿园应当为二人在管理幼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赛*宝贝幼儿园虽辩称涉事教师的行为系为维持正常的教学和午休秩序,但作为教育者,应当区分正常教育与体罚、殴打的界限,尤其幼儿教师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任教师,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应当对孩子有爱心和耐心,采取正当的方式引导孩子的行为,而非以体罚、殴打的方式强制教育。关于杨**主张赛*宝贝幼儿园赔礼道歉一节,因关中华、陈佳丽的行为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因此赛*宝贝幼儿园应当向杨**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杨**要求在北京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不当,法院认为由赛*宝贝幼儿园向杨**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为宜,赛*宝贝幼儿园虽辩称已经进行了集体道歉,但并不能免除其对个人的赔礼道歉义务。关于杨**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杨**虽然受到一定伤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判令赛*宝贝幼儿园赔礼道歉已经能够对杨**精神进行慰藉,故杨**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院对杨**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并非意味着赛*宝贝幼儿园教师的行为即为合法,也并非意味着赛*宝贝幼儿园尽到了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赛*宝贝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在其日常管理中加强对教师的监管,预防问题发生,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昌平区赛*宝贝艺术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向其赔礼道歉;若逾期未履行,由法院选择一家北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市昌平区赛*宝贝艺术幼儿园负担;二、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杨**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二项并改判赛亚宝贝幼儿园支付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赛亚宝贝幼儿园亦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庭审及质证都能够证明赛亚宝贝幼儿园积极做出了安抚与补偿,并未消极怠慢。杨**不能接受事发后的赔礼道歉,不代表赛亚宝贝幼儿园未道歉,再次判决赛亚宝贝幼儿园道歉,属于重复的行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赛亚宝贝幼儿园不予书面向杨**道歉;2、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杨**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同意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法院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及在本院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赛*宝贝幼儿园对幼儿的责任就是保护与教育。赛*宝贝幼儿园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赛*宝贝幼儿园的监控视频显示了教师关中华、陈**在管理幼儿期间,在教室、午休室以敲打、拖拽等方式对杨**进行了体罚殴打。原审法院认为赛*宝贝幼儿园应当在其日常管理中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赛*宝贝幼儿园对其教师关中华、陈**在工作中对杨**采取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幼儿园教师的行为给杨**造成了伤害,幼儿园应当赔礼道歉。杨**虽然认可赛*宝贝幼儿园就此事对幼儿园所有幼儿家长进行了道歉,但认为这并非针对其个人。故赛*宝贝幼儿园事后的行为,不足以达到对杨**所受伤害的安抚。原审法院认为,赛*宝贝幼儿园不能免除其对个人的赔礼道歉义务,是正确的。原审法院判决赛*宝贝幼儿园向杨**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向其赔礼道歉;若逾期未履行,由法院选择一家北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赛*宝贝艺术幼儿园负担,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对赛*宝贝幼儿园上诉认为其积极做出了安抚与补偿,并未消极怠慢,杨**不能接受事发后的赔礼道歉,不代表赛*宝贝幼儿园未道歉,再次判决赛*宝贝幼儿园道歉,属于重复的行为,本院不予认可。对赛*宝贝幼儿园要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赛亚宝贝幼儿园教师关中华、陈佳丽工作中对杨**进行的体罚殴打,使杨**受到了一定伤害。原审法院考虑到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判令赛亚宝贝幼儿园赔礼道歉已经能够对杨**精神进行慰藉,判决驳回杨**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对杨**上诉要求赛亚宝贝幼儿园支付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杨**负担五百元(已交);由北京市**艺术幼儿园负担五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艺术幼儿园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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