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责任公司与被告开原**限公司、第三人中铁联合**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北**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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