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航基力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孙**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天津航基力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济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