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冯**与江苏芯**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京海劳仲案字(2012)第224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冯**与江苏芯**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二、2012年7月20日前江苏芯**限公司一次性向冯**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计5935元;三、冯**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四、此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芯**限公司系租用厂房经营,在其注册登记地已无法查找到该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江苏芯**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冯**按比例受偿1362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尚未执行到位4573元。

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案字(2012)第224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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