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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亚洲控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乔**与被告亚洲**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亚洲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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