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乔**与被告亚洲**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亚洲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