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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盾**任公司与华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山盾**任公司(以下称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效**公司(以下称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2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林**参加的合议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票据为核心,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关法院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票据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有权以法院除权判决为由申请付款人付款,原有的票据法律关系归于无效,但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原有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当事人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电气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上诉人华**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亦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受理,但一审法院对涉案票据相关的买卖合同履行情况并未加以审查。综上,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20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唐山盾**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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