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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廊坊市运喜登房地**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36543468元的价格分别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万和上品小区第2幢1单元1层12号、第2幢1单元1层13号、第2幢1单元3层16号、第2幢1单元1层14号、第2幢1单元1层15号的房屋,且双方约定在被告交付房屋后,原告再向被告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网签备案号为备案号分别为GF20140530043、GF20140530064、GF20140530078、GF20140530070、GF20140530075。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故经原被告协商,双方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被告承诺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现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廊坊市运喜登房地**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前协助原告刘**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备案号分别为GF20140530043、GF20140530064、GF20140530078、GF20140530070、GF20140530075。

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廊坊市运喜登房地**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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