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祥*顺通汽车配件商店与汤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祥*顺通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祥*商店)与被告汤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尤文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商店的委托代理人胡**及被告汤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祥瑞商店起诉称: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但未付款,2012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数额,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3年10月付款2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汤海洋答辩称:认可欠款事实,但是我还了2.7万元而非原告所说的2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祥瑞商店与汤**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汤**从祥瑞商店购买汽车配件,2012年10月7日,汤**向祥瑞商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祥瑞商店货款(小写),人民币(大写)柒万壹仟元整,此款必须于2013年4月7日前付清。逾期不付,由欠款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如果发生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决”,庭审中,双方对还款数额产生争议,祥瑞商店主张汤**还款2万元,汤**主张还款2.7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祥瑞商店与汤海洋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汤海洋在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祥瑞商店要求汤海洋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应付货款数额,汤海洋应当对其主张的还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汤海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还款数额,因此本院确认还款数额为2万元,汤海洋应支付祥瑞商店货款5.1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汤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祥*顺通汽车配件商店货款五万一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八元,由被告汤海洋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