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张**于2013年12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张**、张**夫妇育有张**、张**二子,张**于1945年8月去世、张**于1995年5月3日去世,张**于2002年6月3日去世,张**、张**系张**之子;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系由包括张**在内的6人共同所有,张**占有其中十八分之十的份额(下称“涉案房产”),张**作为张**之子有权继承其母的遗产,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十八分之十的份额(价值约30万元整)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间(建筑面积117平方米)的产权系由张**之母张**与张**等六人共有,其中张**占上述房产的十八分之十份额,由于张**的二个女儿放弃继承,其中一子张**去世,故张**去世后,其遗留的上述房产份额应由张**和张**、张**共同继承;由于张**、张**擅自将上述×间房屋中的1号、2号、3号房屋进行了重新翻建,原1号、2号、3号房屋已被拆除和新建,且未经有关机关审批,故本案诉争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19日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张**享有继承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中张**名下十八分之十其中的十八分之五的份额,与本案房屋重新翻建、拆除和新建没有任何关系。张**为此上诉请求:1、裁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张**的法定继承诉讼案;2、公告费、诉讼费及精神损失费由张**、张**共同承担等。

张**、张**对于张**的上诉,答辩称:北京市东城区×号内的房屋均已重新翻建,张**、张**同意原审裁定,张**的上诉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产权系由张**之母张**与张**等六人共有,其中张**占上述房产的十八分之十份额,由于张**的二个女儿放弃继承,其中一子张**去世,故张**去世后所遗留的上述房产份额应由张**和张**之子张**、张**共同继承;本案中,一审法院经询问张**,并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已查明张**、张**擅自将上述×间房屋中的1号、2号、3号房屋进行了重新翻建,原1号、2号、3号房屋已被拆除和新建,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有鉴于此,本案诉争标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的起诉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