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刘*、肖*、北京博速之星**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刘*、肖*、北京博速之星**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341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