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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花公司与抚州市**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25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北京**花公司(以下简称月季花公司)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2014)二中执异字第003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总公司持有的月季花公司100%投资权益并无不当,月季花公司要求撤销冻结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裁定予以驳回。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月季花公司称,本案中的债权转移未经依法审理,对抚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投资公司)作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天**行营业部)的权利承继人存疑。另外申请复议人主张其资产全部属于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被执行人中**总公司在其中没有投资及权益。故申请本院对二中院相关驳回裁定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天**营业部与中国**公司、中**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二中院(2001)二中经一初字第184-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判决确认:一、被告中国**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天**营业部贷款本金5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并按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00年10月21日(187号案为2001年6月29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如不按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二、中**总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01年9月27日,天**营业部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05年7月14日将债权转让给中国**理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嘉沃基金**资6有限公司。2012年3月30日,嘉沃基金**资6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大象投资公司;2014年1月20日,二中院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天**营业部变更为大象投资公司,并裁定冻结、扣划中国**公司、中**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42434.33元等。依据上述裁定,并在查明月季花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投资人为中**总公司的情况下,二中院于2014年2月26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总公司持有的月季花公司100%的投资权益,禁止其办理变更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期间,二中院对大象投资公司提交的相关债权转让协议进行了核实,并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后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大象投资公司,这一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另外二中院依据国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等文件,依法冻结中**总公司在月季花公司的投资权益亦并无不当,至于月季花公司主张相关工商登记与事实不符、中**总公司对其没有投资等情况,不属于执行复议的审查范围,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花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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