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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与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以下称燃料公司)与被告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燃料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常*、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燃料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于2012年2月5日入职原告公司,工作至2013年4月22日,任职行政人员。被告离职后以原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3月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裁定原告支付被告各项费用。原告认为员工入职登记表、转正登记表都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可以认定双方签有劳动合同。被告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原告依据公司在OA系统公布的考勤制度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有效的,被告恶意不看公司OA系统中的考勤制度,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认定错误。现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2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0133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岗位。被告所述的入职申请表及转正考核表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双方事实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并没有告知过被告考勤制度登记在公司的OA系统中,已经记不清是否使用过OA系统也记不得密码,且原告在仲裁的时候认可公司没有考勤制度。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2月5日入职原告公司工作,担任公司行政人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22日,原告以被告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为由口头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工作至该日。

庭审中,原告提交中国**公司员工入职(试用期)登记表,显示现分配岗位及职责是行政部,试用期限三个月;提交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显示部门为行政,转正薪资调档为按工资6档执行同意转正。原告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并据此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告另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被告在工作期间严重旷工,违反公司在OA系统中公示的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公司依据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辞退被告:1、被告考勤记录,显示被告存在多次无打卡记录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无打卡记录即为旷工,被告认可考勤记录表表格内签字部分为本人签写,但对考勤记录下方“计”后记载内容不认可,因非被告本人书写,不认可被告存在旷工。2、原告公司员工崔磊的OA系统截图打印件,该截图公司制度页面显示:中国**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试行版)02月01日09:46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2013.3.8更新)(第二版)。诉讼中原告表示OA系统全称为中国**公司网上办公平台系统,系公司设置的用于发布公司的规章制度、会议通知等内容的平台,每位员工入职后公司均会为其设置用户名及密码,方便员工登陆,公司的规章制度均在该系统中予以公示。崔磊系公司总裁助理,是OA系统的管理员。被告对该打印件不认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本人的OA系统截图打印件。3、原告公司员工左**QQ系统截图打印件,显示2013年2月1日左安*通过QQ向中国**公司员工发布通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试行版)和行政管理制度(试行版)已上传至今目标-文档-公司制度文件夹中,请大家及时参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其他各项制度待完善后陆续上传。本次下发的两项制度自2月17日正式上班后开始实行。年前需要提前回家及年后不能按时到岗的员工,请提前请假,没有假条按旷工处理。”原告表示QQ系统并非公司设置的系统,但公司员工都有QQ号码,都在QQ群中,被告对该打印件亦不认可。4、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打印件,被告表示没有见到过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称公司未告知其需要登陆OA系统,亦未告知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均发布在该系统中。

原告为证明在被告入职时已经就OA系统的作用、系统内发布的内容及OA系统个人密码向被告发放并进行过培训,向本院提交左安*及许*唯证人证言。左安*证人证言显示:“……2、公司办公日常公告等都使用OA系统。我公司OA系统叫做‘今目标’,员工入职之日起信息管理员会为新晋员工安装OA办公系统,并注册个人账号。每位员工开机后会自动登陆今目标。企业的公告、通知、制度等均会上传至OA系统。发布告知全体员工。……”。许*唯证人证言显示:“……公司日常办公软件主要是用OA系统。入职第一天信息管理员给每位入职人员都安装的OA系统并进行员工账号注册。公司下发文件、会议、考勤制度通知主要通过OA系统平台发布,同时也在QQ平台系统进行发布,以保证公司员工能接收下发文件通知。公司员工考勤记录依据考勤系统打卡制度每月月底进行记录统计并下发个人考勤表,如有对个人考勤有问题时需在签字前提出,签字后提出问题无效。”被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可。

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原告并无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认可真实性的劳动仲裁开庭笔录一份,笔录中关于原、被告就被告的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记载如下:“徐**:2013年4月22日;公司无故辞退。被:属实;申请人多次迟到或旷工,故我公司予以辞退,但我司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据”。原告代理人当庭表示其在仲裁期间并不知晓公司有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

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被告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另查,被告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2739-2741号裁决书,裁定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0133元、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90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京西劳仲字字(2013)第2739-2741号裁决书、员工入职(试用期)登记表、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OA系统截图打印件、QQ系统截图打印件、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证人证言、仲裁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无须支付被告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之诉求,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员工入职(试用期)登记表、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并无关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对原告称上述证据即可以证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讼中被告明确表示服从仲裁裁决,且裁决数额并未超出原告应支付的范围,故对于原告应支付的数额以仲裁裁决为准。

关于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诉求,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虽主张辞退被告的原因是被告在工作期间严重旷工、违反公司的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向本院提交崔*OA系统截图打印件,证明原告已经将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在OA系统中予以发布,但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本人的OA系统截图打印件,本院对该证据无法确认;另向本院提交了左**QQ截图打印件,但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在该QQ群中、已经接收信息的证据,且QQ并非公司日常办公所用平台,故本院对该证据亦无法确认;关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原告在日常办公中,将公司相关制度及会议通知等内容发布于OA系统中,但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本人存在OA系统及已经告知被告公司相关制度发布在公司OA系统中并要求被告予以遵守的相关证据;综上,结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其已经将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向被告送达,故原告做出的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加之原告的辞退处理决定并未通过书面形式送达被告,故本院确认原告系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诉讼中被告明确表示服从仲裁裁决,且裁决数额并未超出原告应支付的范围,故对于原告应支付的数额以仲裁裁决为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限公司给付被告徐**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五万零一百三十三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限公司给付被告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六千九百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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