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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5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中**公司未举证,中**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了李**的月工资标准。(二)原审判决认定李**月工资15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李**自认的工资标准才1万元,并不是15000元,李**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2013年9月4日至11月12日期间李**与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构成和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中**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的月工资水平,两审法院参考员工入职登记表的内容,采信李**关于其月工资为15000元的主张,并无不妥。中**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中视联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中**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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