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夏*督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法院)受理执行的魏锦程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海民初字第10502号;执行案号:(2014)海执字第2313号],申请人魏锦程认为海**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魏**述称:海**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8日,海**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10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魏锦程借款一百六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夏*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魏锦程于2014年1月6日向海**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海**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夏*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采取查封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法院作出(2014)海民执字第231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海**法院立案执行后,积极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魏**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魏锦程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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