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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向心及邵**、北京麦**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相关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24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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