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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信阳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与被告信**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信**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仲裁第一次开庭庭审笔录、孙**的仲裁申请书、北京豫**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孙**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1号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D1-27。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中山路205号,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1号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D1-27。由于被告信阳市**责任公司于另案中提起诉讼,两案为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的劳动争议互诉案件,应合并审理。本着便于当事人诉讼,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两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妥,本院对该两案均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转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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