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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训学校与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训学校诉被告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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