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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责任公司与北京**业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民**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职业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民**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民**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民**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13元,由北京民**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513元,由北京民**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万元,由北京民**责任公司负担(已交付北京中**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北京民**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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