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民**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职业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民**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民**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民**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13元,由北京民**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513元,由北京民**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万元,由北京民**责任公司负担(已交付北京中**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北京民**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