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09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陆**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被申请人的谎言偏听偏信,剥夺申请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城**有限公司答辩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人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因此陆**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陆异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