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诉被告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柴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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