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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闫**、陈**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余锦兵,被告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于回龙观地区,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白**,出生于2008年10月18日。双方婚后因琐事纠纷经常吵架,被告经常不回家,对女儿很少关心;并且,被告长期以来婚后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现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白**归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直至白**年满18周岁;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白**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女儿白**归原告抚养,我要求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我没有和别人同居,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两人都有伤害。房子没有产权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与被告白**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沈*于2008年10月18日育有一女白×2。2014年7、8月份,沈*与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被告在我院起诉原告要求离婚,我院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23日凌晨1点钟左右,原告因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于一室,原告报警,当时被告与婚外异性身着内衣,婚外异性承认与被告多次分手。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与被告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婚生女白×2年纪尚小,故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每月给付白×2生活费一千元,白×2今后的教育费及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虽然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无证据表明被告与他人同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沈*与被告白**离婚;

二、婚生女白×2由原告沈*抚养,被告白**每月给付白×2生活费一千元,白×2今后的教育费及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原告沈*与被告白**各负担一半,前述内容自二○一五十月起执行至白×2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沈*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白**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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