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郑*与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限公司与天伦度假**户服务中心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等与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系北京小**销售部经营者)与北京龙**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万**限公司与天津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万**限公司与特易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北京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贵州**有限公司与北京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北京**贸中心与北京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