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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秀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两家院落相邻。2012年6月25日,被告认为与原告院落地界存在纠纷,将原告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始终无法取得均认可的测绘结果。后双方协商,签署《和解协议》。协议规定双方边界维持现状,不做任何拆除工作。如一方进行建设,应征得相邻一方的意见方可进行。2013年5月,被告擅自越过界限,将原告地界内的3棵柏树砍断。2013年10月25日,被告未经协商并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越过篱笆,进入原告院内,欲强行移动篱笆,被原告制止。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将砍断原告的三棵柏树进行栽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王*院落之间的界限经双方同意的有关测量机构进行测量,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使用界限,现原告诉称的三棵柏树,被告不认可栽种在原告使用范围内,对树的所有权存有争议。在未确定树木所有权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王**起诉主张恢复树木,不具备审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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