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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有限公司与海南**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司)因与被告海**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司申请撤回起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八万八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九万四千零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均由原告北京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二十万元(被告海**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判长李*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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