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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地震搜救中心)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7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地震搜救中心作出的《关于对赵**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的通知》至今没有在处理后告知和送达给赵**,赵**认为自己的起诉没有过时效。(二)一、二审法院违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的举证责任规则。(三)赵**在二审中指出了自动离职在事业单位是行政处分而不属仲裁管辖范围,地震搜救中心所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是政策法规适用错误。二审法院不顾自动离职行政处分不属仲裁范围的事实且在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四)处理结果不依法送达被处理者违法,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即能书面通知而不书面通知即无效,也没有所谓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五)停薪留职并非出自自愿,损失无法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明,赵**未能在仲裁申请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且其没有提供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赵**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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