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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303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1月,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王**与王*系邻居,两家院落相邻。2012年6月6日,王*认为与王**院落地界存在纠纷,将王**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始终无法取得均认可的测绘结果。2013年4月22日,经双方多次协商,签署《和解协议》。协议规定双方边界维持现状,不做任何拆除工作。如一方进行建设,应征得相邻一方的意见方可进行。2013年8月,王*因需要改造车库,经王**同意进行施工,但王*未经王**同意擅自将双方的隔离篱笆挪位。施工完毕后,王*的工人还多次翻越进入王**庭院内,并在王**的篱笆上钉上木头遮挡板。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侵害了王**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将现在的篱笆墙拆除,恢复成木栅栏,并向回退0.10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与王*院落之间的界线经双方同意的有关测量机构进行测量,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使用界线,现王**诉称的王*的篱笆墙侵害了王**的权益,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由有关部门解决。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王**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王**虽与王*签订了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并未解决双方之间的使用界限的确定问题,王**与王*院落之间的界线经双方同意的有关测量机构进行测量,亦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使用界线,现王**诉称的王*的篱笆墙侵害了王**的权益,双方之间实际上仍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由有关部门解决,由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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