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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冯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冯**又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冯**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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