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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全微电子(北**限公司与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美全微电子(北**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全微公司)与被告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全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彭**,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微公司诉称:被告李**自2005年1月26日就由马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公司)委派到其全资子公司原**微公司担任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于被告李**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及股东不负责任,大量的货款无法收回,所以马**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免去被告李**在原**微公司董事职务并不再由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委派刘**为原**微公司的董事,黄得植担任其法定代表人。2007年10月19日,原**微公司再次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以3票赞成,0票反对作出决议:任命黄得植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被告李**仍持有原**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现任法定代表人黄得植向其出示股东、董事会相关决议后,被告李**仍拒绝交接公章、营业执照,也不提供任何配合,导致原**微公司至今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李**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微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原**微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李**侵占公司财产(包括营业执照和公章)违反了上述《公司法》的规定,而且由于被告李**持有原**微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不返还给原**微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黄得植,致使黄得植不能正常地办理工商登记,其身份无法向社会公示,公司也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从而给原**微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微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微公司因损害原**微公司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2、判令被告李**将原**微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返还给原**微公司,并交给现任法定代表人;3、判令被告李**配合原**微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手续;4、判令被告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微公司撤回了第1、3项诉讼请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将原**微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返还给原**微公司;2、判令被告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第一、黄得植不具有原**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原**微公司的代理人不能代表原**微公司陈述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李**是原**微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也是原**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2年被告李**开始与马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公司)合作,被告李**正在做中国条码标识项目,马**公司希望与被告李**合作,参与项目,达到上市的目的。2004年8月17日,马**公司与被告李**领导的公司签订合同,参与了中国标识与条码项目,并且成功上市。2004年11月12日,马**公司与被告李**签订协议,合同中约定由马**公司出3000万元补偿被告李**,且约定其中3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作为原**微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马**公司后来只出了1000万元作为原**微公司的注册资本。故马**公司只是原**微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是被告李**;第二、被告李**没有损害公司利益,是马**公司在中国做条码项目,第一批从美国进口到马来西亚的机器作为投入原**微公司的生产设备,在进入中国时出现了走私问题,货物应是100万美金报关价值,但是进入中国之后去海关提货才知道报关单中是20万美金,货值差额有80万元的美金。因可能涉及偷漏关税的问题,因此所有的原**微公司帐目都无法动用。现在货物在原**微公司的办公室,没有办法用;第三、经营费用都是被告李**出的,马**公司对原**微公司没有出过员工工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6日,马来**全公司(以下简称:马**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原**微公司,原**微公司为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原**微公司章程写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马来**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在中国**术开发区投资建立独资经营公司,美全国际投资(北**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经营公司中文名称为:美全微电子(北**限公司,英文名称为:METRONICMICROSYSTEM(BEIJING)COMPANYLIMITED。经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永**中心E08房间;第三条、投资公司法定地址:美**公司在马来西亚国登记注册;法定地址:西马来西亚,沙**,雪兰莪2号。法定代表人:黄得植,职务:董事经理,国籍:马来西亚;第四条、经营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经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5万美元;……第十七条、经营公司批准证书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经营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第十八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董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1、经营公司章程的修改;2、经营公司的中止、解散;3、经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4、经营公司的分立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董事认为需要由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对原**微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该章程已写明原**微公司的董事由委派方委派,委派方即为投资方马**公司。该章程没有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内容。投资方马**公司交纳了原**微公司的注册资本美元125万元。原**微公司成立时,马**公司委派黄得植、那督阿督加尼和被告李**为原**微公司的三名董事,被告李**任董事长,是原**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10月18日,马**公司做出任免决定书,内容为:“经投资方**有限公司METRONICGLOBALBERHAD董事会讨论决定,特任命刘**(LIEWCHIAPHONG,Passportno:A12812562)为投资方在中国**术开发区投资设立的美全微电子(北**限公司董事,并委派黄得植(NGTEKCHE,Passportno:A15509815)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本任命生效之日起,黄得植负责该公司管理、经营决策、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命、日常生产经营等项工作。同时,投资方决定免去李**美全微电子(北**限公司现任董事职务并不再由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项任免,自本任免决定书做出之日起生效。”该任免决定书经过马来西亚国公证机构公证和我国驻马来西亚使馆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被告李**持有原**微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

对被告李**在本院审理工程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上述事实,有工商查询、章程、任免约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美**公司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情况及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可以认定原告美**公司的投资人和股东为马**公司,对被告李**提出其为原告美**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股东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且原告美**公司章程已规定董事由委派方委派,投资方马**公司作为委派方有权委派原告美**公司的董事,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有权更换原告美**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马**公司已经于2007年10月18日做出更换原告美**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决定书,按照该任免决定书被告李**已不是原告美**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原告美**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为原告美**公司的专用物品,被告李**不应再持有原告美**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故对原告美**公司要求被告李**返还原告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将原告美全微电子(北**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返还给原告美全微电子(北**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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