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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北京**有限公司与杨**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灵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司)与被上诉人杨渝渝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灵**司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0734号民事朝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灵**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灵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灵云(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元,由杨**负担355元(已交纳),灵*(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0元(杨**已预交,灵*(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杨**)。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由灵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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