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义不服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汨罗市公安局庭外自愿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公安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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