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中国国**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瞩光与被执行人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现在不能出具调档函及其他相关手续而造成被执行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判决的内容,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现在不能出具调档函及其他相关手续而造成被执行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判决的内容,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48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具备依法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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